【Now新聞台】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法官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法官指,官商勾結引起社會反感,但法庭非道德審判的地方,陪審團不應被觀感及情緒影響判斷,要從證據考慮。
曾蔭權及家人到法院,法官陳慶偉開始就法律考慮引導陪審團。
曾蔭權面對的第一項控罪,即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他收受深圳東海花園的裝修工程作為誘因或報酬,批准雄濤廣播三項申請。
法官列出六項定罪因素,包括被告有否接受利益,陪審團要考慮裝修工程及何周禮提供的服務,是否能介定為好處;而控方亦需要證明,被告因收受利益,繼而批出雄濤三項申請作回報。
法官指,即使第一項控罪不成立,仍然要考慮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陪審團要考慮被告是否故意不作申報,當中曾蔭權在提名何周禮時,他指示下屬跟進,而下屬是以特首辦名義發電郵。法官要求陪審團考慮,過程是否有别於一般公眾提名,而兩罪所涉的失當屬嚴重而非瑣碎。 法官引導時,又特別用中文讀出「官商勾結」四個字。他表示,官商勾結引起社會反感,但法庭不是道德審判的地方,陪審團不應被個人觀感及情緒影響判斷。
法官亦指出,環境證供必須小心判斷。對於控方指出,李國寶開出的35萬元支票正正是曾太存入的款項,法官認為,如果直接指35萬是曾蔭權的得益,純粹是猜測。對於辯方解釋,曾蔭權夫婦與李國寶是好朋友,以往都有類似金錢往來,陪審團要考慮是否信納。
法官亦提到,由於黃楚標經常返回內地,很難下定論曾蔭權是與黃楚標秘密會面。
而被告服務香港40多年,證人亦指他品格良好,應考慮是否接納被告在傳媒訪問中的解釋,及他犯事的可能是否較低。法官認為,這一點對辯方有利。
法官亦表示,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控方,陪審團要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有罪,否則應判無罪。法官又指,審訊中傳召多項證供,陪審團應用常識去判斷證供是否真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