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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終審法院駁回房委會和律政司上訴,裁定公屋居屋政策及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屬違憲。
司法覆核申請人之一Nick Infinger到終審法院拿判詞。
Nick Infinger申請人:「我覺得今天的裁決,可以說是認同了就算是同性伴侶都可以相愛、都可以值得一起居住,我認為這個是非常重要。至於其他權利,我認為都仍需要其他時間去看如何多走數步。」
他和李亦豪早前就房屋政策和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申請司法覆核勝訴,房委會和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五名法官頒判詞指,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無損異性夫婦的權利,因為該權利本身並非異性夫婦獨享,又指雖然基本法第37條規定,異性伴侶才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但不代表房委會的政策免受平等條文審視,因為申請公屋居屋權利,不包括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之內。
對於房委會指異性夫婦才具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終院亦拒絕接納說法,指房委會首要目標是滿足弱勢社群的住屋需求,房委會的政策沒有就異性夫婦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對待,而不涉及生育的家庭關係,例如兄弟姊妹亦可申請公屋居屋。
房委會亦沒有提出實質證據,證明政策對促進家庭的目的是合理和有必要,裁定房委會政策不合理和不相稱,駁回它們的上訴。
至於遺產條例方面,終院指海外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具有同等密切關係,認為海外同性伴侶和異性婚姻屬合適比較對象,又指遺產條例中「有效婚姻」一詞與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義已有不同,拒絕接納律政司指「有效婚姻」定義在相關法例需保持一致,亦不接納只有異性夫婦才有生前彼此供養的責任,駁回律政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