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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同性配偶公屋及居屋平權案,房委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房委會代表指,房屋政策的目的是鼓勵現有家庭生育,而同性伴侶生育較為複雜,需要第三方介入,成本亦較高。
居屋政策案申請人李亦豪到終審法院聽審。現時房委會的公共房屋政策中,對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早前被指違憲;房委會就兩案提出終極上訴,提出6個問題,包括:基本法第36條有否根據已存在的配偶政策賦予異性配偶獨享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異性伴侶與生俱來擁有同性伴侶所不具備的生育能力、同性及異性伴侶是否合適的比較對象等。
房委會的代表大律師指出,房屋政策推出的目的是在於鼓勵現有家庭生育,提供房屋支持已有孩子的家庭以及打算有孩子的伴侶。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到是否有孩子的家庭,輪候房屋時會有更高分數;房委會代表指,近期更新了政策,有初生嬰兒的家庭會有輪候的優勢,但是承認政策當初推出時並沒有相關措施。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又指,政策亦希望提供房屋給窮人、長者等,為甚麼上訴人要收窄重點;房委會代表回應指,這亦是政策的目標,但不可否認鼓勵生育的目標是很有歷史的。
張舉能又問,政策當中是否有任何部分提到,政府希望增加人口是透過自然生育;房委會代表指,政策中沒有提到,但是自然生育是主流且預期的生育方式。
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指,若同性伴侶亦可以養育孩子,那相關的差別是甚麼;房委會代表稱,同性伴侶生育孩子是複雜的,亦需要第三方介入,同時價錢高,而房屋政策是為低收入人士提供居所,而傳統伴侶是更適宜生育孩子,強調社會的資源有限,政府有需要對哪一部分人受惠於房屋政策劃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