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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終審法院駁回房委會和律政司上訴,裁定公屋居屋政策及遺產條例排除同性伴侶屬違憲。
司法覆核申請人之一Nick Infinger到終審法院拿判詞。
申請人Nick Infinger:「我覺得今天的裁決,可以說是認同了就算是同性伴侶都可以相愛、都可以值得一起居住,我認為這個是非常重要。至於其他權利,我認為都仍需要其他時間去看如何多走數步。」
另一申請人李亦豪則在社交平台發文,感激法庭肯定他已離世的伴侶吳翰林對同志平權的付出。
終院五名法官頒判詞指,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居屋,無損異性夫婦的權利,因為該權利本身並非異性夫婦獨享,又指雖然基本法第37條規定異性伴侶才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婚姻權利,但不代表房委會的政策免受平等條文審視,因為申請公屋居屋權利,不包括在婚姻的法律地位之內。
對於房委會指,異性夫婦才具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終院拒絕接納說法,指異性夫婦可不生育,同性伴侶亦可領養兒童或以人工方式育有子女,房委會的政策亦沒有就異性夫婦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區別對待,而不涉及生育的家庭關係,例如兄弟姊妹亦可申請公屋居屋。
房委會沒有提出實質證據,證明政策對促進家庭的目的是合理和有必要,亦未能證明同性伴侶享有公屋居屋對異性伴侶構成甚麼影響,裁定房委會政策不合理和不相稱,駁回它們的上訴。
至於遺產條例方面,終院指海外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具有同等密切關係,認為海外同性伴侶和異性婚姻屬合適比較對象,又指遺產條例中「有效婚姻」一詞,與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義已有不同,拒絕接納律政司指「有效婚姻」定義在相關法例需保持一致。終院亦不接納只有異性夫婦才有生前互相供養的責任,駁回律政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