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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同性配偶公屋及居屋平權案房委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房委會代表指房屋政策的目的是鼓勵家庭生育,答辯人一方反駁指,房策中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妹等關係亦不能生育,但同屬於家庭類別。
居屋政策案申請人李亦豪到終審法院聽審,現時房委會的公共房屋政策中對同性配偶有不同待遇,早前被指違憲,房委會就兩案提出終極上訴提出6個問題,包括基本法第36條有否賦予異性配偶獨享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及居屋的權利、異性伴侶與生俱來擁有同性伴侶所不具備的生育能力、同性及異性伴侶是否合適的比較對象等。
房委會的代表大律師指出 ,推出房屋政策的目的,是以提供房屋鼓勵家庭生育。
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指,若同性伴侶亦可以養育孩子,差別是甚麼?
房委會代表指出,同性伴侶生育孩子複雜,亦需要第三方介入及價錢高,而房屋政策是為低收入人士提供居所,傳統伴侶更適合生育孩子,亦更有生育能力。
兩位法官追問若異性伴侶沒有孩子,生育能力是否與同性伴侶相同,而兩名女同性伴侶的生育能力是否比異性伴侶更高。
房委會代表強調,社會的資源有限,政府有需要對哪一部分人受惠於房屋政策劃線。
而答辯人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出,上訴人的邏輯有問題,異性伴侶不一定會生育,而房屋政策中的其他關係,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姊妹等亦不能生育,但屬於家庭類別。
無論是相關的政策條文抑或基本法都沒有相關內容指,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及居屋是異性伴侶的獨有權利。從資源而言,為兩名單身人士提供兩間公共房屋,比為一對同性伴侶提供一間公共房屋更貴。
他又強調,同性伴侶亦有權享用社會福利,政策推出的基本目的是幫助低收入人士及長者。
現時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若果同性伴侶可以申請公屋或購買居屋會造成具體負面影響,認為上訴方理據並不成立。
5名終審法院法官 已經聽取上訴及答辯雙方陳詞,決定押後頒布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