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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同性伴侶公屋、居屋及遺產平權案,房委會及政府申請上訴至終院,法官認為牽涉的問題關乎重大廣泛的公共性,因此批出上訴許可。
房委會及政府早前提出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請上訴至終院。在公屋及居屋案中,房委會認為法庭需要考慮《基本法》第36條是否賦予異性配偶憲法權利,專屬享有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及居屋。
而房委會增加房屋供應是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的目標,但同性伴侶沒有先天生育能力,在這情況下,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在公屋居屋政策的差別待遇,是否合適作比較,法庭是否可以忽視這些關係。而每當一個單位編配了給同性伴侶,無可否認會令傳統家庭少一個單位供應,是否有需要就上述情況提供經驗或統計證據。
而遺產案中,上訴方則提出現時婚姻及遺產法有關連,對已婚人士有相應的義務,同性及異性婚姻是否可以有同等地位。
而政府及立法會有權檢視社會政策及建立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有效婚姻」在法律上有一致連貫的定義,是否合理地連繫到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的差別待遇、現時婚姻規例排除同性伴侶是否平衡了社會利益及個人權利。
高院上訴庭法官認為,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因此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
現時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不符合申請公屋及居屋資格,亦不享有遺產繼承權,早前先後有同性伴侶就此申請司法覆核勝訴,房委會及政府因此提出上訴至終院。
案中的其中一名申請人原來是吳翰林,但他在2020年已經離世,現時由他的同性伴侶李亦豪繼續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