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接受利益案,法官陳慶偉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今次並非道德審判,必須依證據裁決。又指公職人員一旦收受利益,即使最終作出正確行為或決定已破壞公平制度,足已被視為貪污。
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與太太抵達法院。他的弟弟曾蔭培、妹妹曾璟璇到庭支持。民主黨中委李永達、張文光,以及楊森都有旁聽。
法官陳慶偉開始引導陪審團,提醒必須基於庭上證據判斷,不是道德審判,不要被法庭外的新聞及傳言等影響,不要因對被告同情或反感以感覺判斷,亦不要以猜測作推論。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在於控方,如果陪審團考慮完證據後肯定被告有罪,才裁定有罪,若果不肯定,應該判無罪。
陳慶偉指,控方需要證明六項定罪因素,包括被告有收受利益,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授權,並以利益作為誘因作出或不作出行為,有關行為符合行政長官職權,不過毋須證明被告實際上因為利益作出了甚麼特定行為。
陳慶偉引用控方的例子,若一名法官收受原告的利益,即使他理應勝訴,法官判他勝訴亦已經是貪污,作為公職人員收受「甜頭」,即使之後如常履行職責做出正確決定,亦破壞公平的制度。陪審員亦要考慮,如果被告非行政長官會否獲得相關待遇。
至於曾蔭權曾經在電台節目、電視接受訪問,以及報章撰文所作出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聲明可能是解釋或藉口,陪審團現時掌握更多事實,退庭時可以翻聽翻看,判斷是事實還是謊話。
法官又指,審訊中曾提及曾蔭權乘坐私人飛機和遊艇外遊,控方又指雄濤股東李國寶開出35萬元支票,與曾太存入銀行是同一筆款項,這些都不是曾蔭權面對的控罪,只是案件背景資料。
星期三總結證人供詞重點,表明周四早上完成引導,陪審團會隨即退庭商議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