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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馮敬恩破壞社會安寧 擾亂秩序罪成

裁判官:馮敬恩破壞社會安寧 擾亂秩序罪成

【Now新聞台】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衝擊案,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刑事恐嚇罪不成立,但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則罪名成立;時任外務副會長李峯琦涉阻礙校委紀文鳳離場,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成。兩人即時被還柙,裁判官下午聽取被告求情。

香港大學校委會去年初被學生圍堵,馮敬恩之後被控以刑事恐嚇、刑事損壞、企圖強行進入還有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等罪名。案件在西九龍裁決法院裁決,法庭裁定馮敬恩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高偉雄表示,控方證人、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是誠實證人,供詞直接、沒有被動搖。他聽到馮敬恩事發時說「唔好俾佢走、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隊冧佢」並非瘋狂或空洞說話,意思是殺死一個人,說這話代表他有能力付諸實行。

但法庭沒證據顯示馮敬恩在說出這番話前後一段時間內在做甚麼,考慮這番話以第三身而非第二身稱呼李國章,當時馮敬恩和李國章之間隔着數層人,法庭未能推斷馮敬恩是將那番話說給李國章聽,不能肯定馮敬恩意圖令李國章受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刑事恐嚇罪罪成,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另一條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裁判官指馮敬恩說的話是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必然是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的行為亦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於是裁定這項罪,罪名成立。

馮敬恩早前已承認刑事損壞及強行進入兩項控罪。至於時任外務副會長李峯琦,他涉嫌阻礙校委紀文鳳離場,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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