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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理大衝突,有人在附近一帶聲援,期間發生衝突,三人被控暴動罪罪成。
兩女一男被告被控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等一帶參與暴動。法官林偉權裁決時指,被告攜帶了口罩、生理鹽水等,認為三人當時不是路過或旁觀,是明知該處發生暴動及蓄意裝備自己,希望鼓勵或支持其他集結者,裁定三人暴動罪罪成 。
另外,法官提到警方當時要求嫌疑人一字排開,伏在天台地上近一小時是高壓手段,或令嫌疑人意志受損,又批評警員在無警誡下向第三被告查問,及無向第二及第三被告解說其權利之下,要求他們拍攝還原照片,做法嚴重損害緘默權及審訊公平,決定不接納相關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