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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理大衝突4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一人罪成囚4年

前年理大衝突4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一人罪成囚4年

【Now新聞台】四人被控前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 ,在油麻地參與暴動等罪,其中一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判囚四年,其餘三人罪名不成立。

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的其中兩名被告先後離開法院。

四被告勞俊坤、黃新民、連潤發及鄭信達,被控在前年11月18日,即理大衝突期間,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

案中第三被告連潤發,被判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罪名成立,其餘三名被告,勞俊坤、黃新民及鄭信達暴動罪名則不成立。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表示,連潤發明知彌敦道吉野家餐廳附近發生暴動,但依然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人群的聲勢,成為暴動者的一分子,而且在暴動集結中遮蓋大部分臉部。

他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無帶領的角色,無擲汽油彈,身上亦無攻擊性武器。

法官指,雖然控方證人稱案發時暴力只是維持了半分鐘至一分鐘,但法庭認為,只是因為警方及早行動,否則暴力會持續,雖然被告沒有帶領角色,但他鼓勵和支持其他示威者,在任何暴動中,參與者都有類似角色,不會有過輕的判刑,被告曾有一次案底,不可能得到減刑,因此暴動罪判處四年監禁。

他同時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由於兩項罪行相連,刑期同期執行。

另外兩名被告勞俊坤及黃新民,雖然法庭認為二人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及穿戴可疑,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曾參與附近發生的暴動,裁定二人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庭亦信納第四被告鄭信達作供,當晚他和朋友吃宵夜後有醉意,獨自去按摩,路經事發地點,見情況混亂,便走入橫街暫避,見人跑自己亦跑,亦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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