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18歲學生承認去年三罷行動中襲警,原審判感化12個月,律政司成功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30日。
被告龔逸勤涉嫌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用腳踢警長的左腳,承認一項襲警罪。
當時裁判官徐綺薇考慮到感化報告正面,被告認罪及有悔意,遇襲警長亦無受傷,判處12個月感化令。
律政司提出覆核刑期,代表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低估案情的嚴重性,原則上犯錯,判處感化令性質太輕,明顯不足。
被告的行為必然會阻慢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增加被追捕的人逃走的機會。當時警方沒有任何行為激化被告的情緒,他的行為是要宣洩對警方的不滿。案中的警長有保護衣物,沒有受傷只是幸運,應考慮被告行為可能造成的傷害,認為案件適合判處短的監禁,或較大阻嚇力的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認同感化屬過輕的刑罰,又指當日被告正前往上班,只是一時衝動犯案。某程度上,社會服務令等同即時監禁,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的特殊情況,例如家庭背景等,以另類的方式處理。
上訴庭聽取陳詞後,認為原審判刑明顯過輕,量刑起點為8星期。因應被告認罪,以及屬於刑期覆核,再給予額外扣減,判處被告監禁30日,稍後再頒發書面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