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收受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25萬元捐款,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官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梁國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梁國雄在民主派議員聲援下到區域法院,他聽取裁決後說公道自在人心。
梁國雄被指在2012年5月透過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收受黎智英一筆25萬元款項,但沒有向立法會申報。
法官李運騰在判詞首先強調本案不涉及貪污元素,他審視銀行提供的證據,信納黎智英在2012年有意將950萬捐予民主黨、公民黨、工黨及社民連四個政黨,當中100萬捐予社民連。本案爭議點是黎智英給予社民連的其中25萬捐款目的有沒有改變,最後成為直接予梁國雄的捐款。控方沒有爭議,如立法會議員代收捐款就沒需要申報,但控辯雙方都同意黎智英這25萬元存入梁國雄的銀行戶口。
法官又表示,留意到如果黎智英要捐款予社民連沒必要通過梁國雄,但他考慮到辯方唯一證人、時任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作供時指,這筆錢用於社民連新東支部,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推翻吳文遠的證供。
法官指,梁國雄的行為並非完全沒可疑,因為他將原本開予社民連的銀行本票改為自己名下,但考慮所有證據,法庭不能肯定第二張本票是梁國雄以立法會議員名義,而非代社民連收取,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成立,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辯方原打算申請要求控方支付訟費,但最後沒有申請,即梁國雄要支付其律師團隊所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