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四名立法會議員宣誓案,梁國雄的代表律師李柱銘指除非就釋法內容,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否則不應以宣誓不真誠、不莊重為由,取消議員資格。劉小麗代表律師陳文敏指,劉小麗宣誓前發言指「自決、自強」,與劉小麗效忠捍衛基本法沒有相違背。
梁國雄和劉小麗在支持者陪同下出庭應訊,姚松炎和羅冠聰上午並未到庭。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立法會議員履行職務,前設是需要宣誓,但不代表要即時宣誓,議員當選一刻已代表他們可以履行職務,強調宣誓無效和拒絕宣誓是兩件事。
他又指,真誠是發自內心,不應單憑客觀事實去決定主觀的事,要考慮議員的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或釋法文本都沒有條文列明宣誓應該怎樣,但議員可以遵循立法會一貫處事方式,立法會主席亦曾裁定容許議員使用道具。
法官區慶祥質疑法庭是否要遵守立法會主席的裁決,李柱銘表示法庭可行使酌情權。他又引述過去案例,指今次處理人大釋法的正確方式應該是根據釋法文本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將「不真誠、不莊重」加入條例中,否則法庭沒有理據以「不真誠、不莊重」去行使條例賦予的權力,取消他們資格。
代表劉小麗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劉小麗在宣誓前發表宣言加入「自決、自強」,在十九世紀已有康有為、梁啟超用過,與劉小麗效忠捍衛基本法,沒有相違背,又質疑政府一方如何應用宣誓要求。他指案件涉及選舉權,議員經選舉產生,不應輕易被取消資格,要有充分證據證明議員明確無疑拒絕宣誓。
陳文敏又指出,何謂「莊嚴」隨場合而定,議員是否太過分導致拒絕宣誓,取決於立法會議員及監誓者怎樣看待他們的行為,有不同的底線,他形容政府一方畫了一條「校長式嚴格紀律底線」。而今次案件混合政治與法律,而且宣誓的官式要求容易隨時間改變,法庭應考慮監誓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