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七名警員毆打曾健超案,全部被告襲擊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判囚三年,七名被告即時還柙,法庭正聽取被告求情,然後作出判刑。
七名被告抵達區域法院聽取裁決,而案中證人曾健超並無到庭。
七名被告順序為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和黃偉豪。
法官杜大衛裁定他們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成全部成立,其中第五被告陳少丹另一項普通襲擊罪同樣罪成。
杜大衛頒布超過220頁判詞,表示案件主要爭議點是曾健超是否片段中被襲擊的人,各被告是否襲擊者,是否夥同作案,以及曾健超身體是否受嚴重傷害。
法庭信納所有錄像、照片和閉路電視片段是真實,準確反映當日早上發生的事,以及曾健超的口供可靠,雖然他有意從政,但他作供並非擺政治姿態,不影響口供的可信性。
法庭信納當時曾健超由其他軍裝警員逮捕,交予第一至第六名被告,以面孔向下的方式抬到變電站,其間他們並沒有換人,只是位置有變,第七被告在變電站與他們會合,這些行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要襲擊曾健超。
法庭信納第三被告白榮斌曾經捅、踩和踢曾健超,第四至第七被告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和黃偉豪就曾經用腳踢他。
而第一和第二被告黃祖成和劉卓毅,法庭指他們是執勤隊伍的領袖和負責人,雖然沒有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每名警員都有責任防止有人干犯罪行,即使同僚犯罪都一樣,他們實際是鼓勵其餘五名被告襲擊曾健超,意圖令他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法庭信納曾健超的傷勢是在受襲時造成,但認為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因此判決七名被告交替控罪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
至於第五被告陳少丹在中區警署掌摑曾健超,法庭信納曾健超的口供,並在認人程序認出被告,故此判決陳少丹另一項普通襲擊罪成。
杜大衛將七名被告即時還柙,不准保釋等候判刑。
根據法例,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最高可被判監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