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去年六四非法集結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控方指各被告當日位置很近,手持燭光及叫口號,明顯有共同目的,有預謀煽動公眾非法集結,黎智英一方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經作過公開呼籲。
三名被告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應訊,他們分別被控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結案陳詞時提到,黎智英並非支聯會核心成員,假如不是事先約好,當日怎會到維園噴水池會合其他被告、點起蠟燭,明顯是有共同目的。
另外,燭光晚會被警方禁止後,支聯會成員仍不斷強調當日會到維園,明顯是政治宣傳,煽動公眾一起到維園集會。
控方又指,鄒幸彤身為支聯會副主席,當日一直在主席李卓人旁邊和應他叫口號等,顯示她清楚及認同李卓人的行為。
而何桂藍聲稱無悼念六四的意圖,但她們一行人的路線及到達足球場後坐下的位置,都與支聯會成員十分接近,穿黑衣、手持蠟燭等行徑,亦可證明她當時正參與悼念六四的集會。
黎智英一方結案陳詞時指,黎智英當天只在噴水池逗留15分鐘,在有限的時間內難以作出煽動。
無論是黎智英或支聯會,從來都沒有公開呼籲公眾當日要去維園,控方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們曾經這樣做,支聯會一直宣傳叫市民參與網上集會,並上載圖片加上標籤。
聆訊星期五繼續,鄒幸彤及何桂藍的代表律師將會作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