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com】台灣作家瓊瑤寫公開信給家人交託醫護意願,當中提到安樂死,但更重要的決定,是拒絕治療。
「拒絕治療」和「安樂死」是完全不同的決定,但在香港傳媒往往混為一談。香港最多人知悉的斌仔,自傳《我要安樂死》就說明斌仔最初也是誤會了:他癱在病床上聽到電視新聞報道,一位英國社工因為車禍四肢癱瘓需要用呼吸機維持生命,社工決定「拒絕治療」,要求醫院拔掉呼吸機,醫院問過法庭要尊重病人意願,於是照做,但電視台記者用了病人要求醫生協助自殺的「安樂死」,斌仔也就以為自己也是要求「安樂死」─直到《我要安樂死》再版,他才在序中寫道:「本來滿腔疑團的我終於進一步明白甚麼才是『安樂死』。」
斌仔後來是真的爭取安樂死,這是後話。
說回瓊瑤,台灣法例跟香港不一樣,香港受到英國醫學影響,一早便讓病人可以拒絕治療,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指明:醫生必須「尊重有能力作出決定的病人接受或拒絕治療的權利」,以及「在提供醫療護理時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香港也使用普通法,英國案例Airedale NHS訴Bland一案中確立,在未得到一名清醒而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同意下醫治他,會構成侵權和毆打罪行。即使拒絕接受治療會令他死亡,他仍絕對可以這樣做。
可是在台灣《醫療法》並不容許病人拒絕治療,直到去年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即將在三年後(二○一九年一月六日)實施,人們才可以寫下意願拒絕治療。台灣媒體喜歡用「亞洲第一」形容《病人自主權利法》,但這是因為台灣本身的法例問題,香港就不需要這樣另行立法。
但荒謬是:台灣因為立法不斷宣傳,公眾得到教育,可是香港一早有的拒絕治療權利,香港人卻很少知道,就算像斌仔提出,根據自傳描述,醫生也就是「傳福音」勸他,沒有認真解釋,以致誤會越滾越大。
文:陳曉蕾
(香港記者,著作包括《剩食》、《死在香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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