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集團走私案主犯賴昌星,被廈門法院一審裁定走私普通貨物和行賄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遠華集團走私案主犯賴昌星,早上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聽取一審判決。法院經過4月份公開開庭審理17天,裁定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罪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行賄罪就判監15年,沒收2000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基於案情特別嚴重,涉及金額特大,決定兩罪並罰,執行無期徒刑,剝奪他政治權利終身,並且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他的違法所得。
賴昌星被指91年起,在香港、廈門等地開設公司,建立走私犯罪集團,95至99年間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化工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涉款近274億元人民幣,逃稅近140億元,並曾經以金錢、房產和汽車等財物,行賄64名國家工作人員,相當於3900萬元。
案件99年被揭發,賴昌星帶同妻子兒女潛逃加拿大。中國曾多次要求引渡他回國,但賴昌星以返國會遭受酷刑和面對死刑為由,一再尋求庇護判拒絕遣返。
到01年,當時的國家主席江澤民,向加拿大政府發出外交照會,保證不會判賴昌星死刑,他終於在去年七月被引渡返國。
分析指,去年中國廢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因而可成功引渡賴昌星回國受審。
遠華集團走私案涉及300多人被起訴,當中包括多名高級官員,14人被判死刑,部分人已被處決。涉案的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被判死緩,廈門原市委書記石兆彬被開除黨藉與免去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