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遠華集團走私案主犯賴昌星,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早上宣判,裁定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罪成,判處無期徒刑,行賄罪則判監十五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且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賴昌星被指1991年起,在香港、廈門等地開設公司,建立走私犯罪集團,1995至1999年間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化工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涉款近274億元人民幣,逃稅近140億元,並曾以金錢、房產和汽車等財物,行賄64名國家工作人員,相當於3900萬元。他1999年逃往加拿大,去年被遣返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