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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煽惑他人六四集會案,早前在高等法院獲撤銷定罪,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定罪。
案情指,2021年警方發出命令,禁止在維園舉行六四集會,鄒幸彤之後發表宣揚集會的文章,經審訊後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早前高等法院裁定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禁令是否合法,於是撤銷鄒幸彤的定罪及15個月刑期,律政司不服,提出終極上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布書面判詞指,被告不可在刑事程序中挑戰警方的集會禁令,否則會削弱禁令的權威,也對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禁令的合法性並非定罪必要元素,如果要挑戰,可提出司法覆核,又指有條文明確規定禁令通知及上訴的時限,認為已考慮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亦維護了同樣重要的和平集會及示威的基本權利。
另一位常任法官李義就指,鄒幸彤當時無機會就禁令提出上訴,而禁令的合法性是罪行必要元素,因此可以在審訊中挑戰,但鄒幸彤提出的間接挑戰及憲法挑戰均不成立。
他提到鄒幸彤指禁令不相稱地限制和平集會權利,但禁令是與維持公共衛生的合法目的有關,警務處處長亦有酌情權,後來因組織者未能提供令人滿意的防疫安排而作出合理決定,認為禁令是相稱措施。
因此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的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讓原審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