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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青年被判非法集結罪成,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上訴至終院勝訴,維持罪成入勞教中心原判。
案發時只得16歲的被告麥永華到終審法院應訊,原審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其後上訴至高等法院得直,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院。
控方案情指,2019年10月7日,黃大仙廣場有過百人集結,坐在梯級上的一男一女輪流用鐳射筆照射「新光橋」上的警員;一名姓杜的人士亦在旁以電筒照射警員,之後被告從他手上取去電筒照射警員。
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被告和該三名人士的行為彼此間有足夠關連,判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裁定被告上訴得直,理由是無法推論被告是與該一男一女共同行事,不排除被告可能只是「貪玩」。
終審法院裁定,在考慮該四名人士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裁判官和法官錯誤地採取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從而有利被告。
終院指,案發時大批群眾聚集,聚集人士的受禁行為都是指向天橋上的警員,並拒絕聽從警方警告繼續集結,他們的行為應納入考慮。
終院又指出,根據近期案例,成為集結的一分子,與集結人士個別行為的意圖是有差別的,後者並非確立參與非法集結的必要元素。終院亦裁定被告的行為,確實構成參與的行為及意圖,因此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回復原判,被告罪成及入勞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