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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男生反修例期間,用電筒照向警員,非法集結罪成,其後上訴罪脫,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押後裁決。
案發時16歲的被告麥永華到終審法院應訊,他被控2019年於黃大仙用電筒照向警員,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其後上訴得直,但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院。
上訴方指被告曾以電筒照射警員,又坐於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的一男一女附近,即連同他人聚集,就等於參與非法集結,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