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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12港人案被告之一鄭子豪,早前兩罪罪成判囚31個月,上訴期間獲准保釋,法庭頒下書面裁決理由。
鄭子豪於去年12月中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聆訊,他因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但鄭子豪已服滿第二項罪名的刑期,懲教署無法遵循同期執行命令,令他須多服半年刑期,原審法官以判刑後記形式,建議將首罪的刑期下調至21個月,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認為,申請人應該獲准保釋在外等候上訴,以免出現不公道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