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青年前年12月在上水的商場反修例示威活動,被裁定暴動、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和抗拒警員合共四罪罪成,襲警罪則不成立。
現年19歲的被告陳鎮顯被控於前年12月28日,與約50人在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聚集,其間襲擊及搶走一名途人的電話,警員追捕時被告逃跑,先後用手推開兩名警員,用頭撞向警員腋下以及伸手捉住警員的長槍槍柄,三次試圖扣下扳機。
法官裁決指,從各影片及證人證供,辨認出他曾身處暴動現場,裁定暴動罪罪成,片段亦清楚顯示他曾拿著警員長槍槍柄,手指更扣入扳機位置,是企圖管有槍械。至於襲警罪,法官指兩名控方證人證供存在差異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還柙至本月23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