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去年十一月,網民發起「三罷」行動,一名男子被控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判囚四個月及罰款五千元,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獲准保釋外出的22歲被告趙駿賢,離開東區裁判法院。
去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控罪指,他在灣仔日善街襲擊一名警長,以及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被發現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個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狀物體,以及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呈上被告的勞教報告,指他並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又指他來自破碎家庭,但仍有上進心,若非家庭經濟不許可,他可能已在美國加州大學完成學業。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被告所攜有的攻擊性武器具大傷害程度,無可能作自衞用途,相信他是有相當部署下準備,即使有關物品未被使用,亦對公眾安全構成影響,判刑要具有阻嚇性,而被告背景及求情理由亦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判監四個月及三個月,同期執行。
被告早前因為另一宗已獲撤控的案件,在本案的保釋期發生,不准保釋被還柙74日,刑期會扣減這段還柙期,而另一項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罰款五千元。
至於襲警罪,裁判官早前指,涉案警長無法看到被告是否用胡椒噴霧噴自己,兩名證人警員亦無法肯定被告曾使用胡椒噴霧,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