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兩名男子去年七月在元朗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囚八個月,他們就刑期提出上訴被駁回。
上訴人翁偉成和朱梓雲,分別26歲和24歲,由囚車押到高等法院。
他們於去年7月27日在元朗示威地點附近,管有伸縮棍、雷射筆、丫叉和鋼珠等物品,各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被判囚八個月。
原審裁判官指雖然物品未被使用,但法庭不能忽視武器對公眾的危險,兩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負責上訴的高等法院黃崇厚說,原審裁判官以十二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縱使在同類案件中較高,仍屬合理範圍之內,整體而言判刑無原則上的錯誤,維持兩人監禁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