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條文細節,晚上十一時刊憲,並即時生效。
港區國安法的公布,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後,正式實施並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法分六章共六十六條,不具追溯力,詳細羅列了四類罪行的定義。
其中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分裂國家,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均屬犯法;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中央或特區政權機關,即屬犯罪;縱火或破壞交通工具,脅迫中央或特區政府,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屬恐怖活動;向外國提供國家秘密及情報,或要求外國制裁,屬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
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國安委工作信息不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律政司負責檢控,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為理由,指示訴訟不需陪審團,又或者不公開審訊。
而在三種情況下,包括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中央可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