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條文細節,晚上十一時刊憲,並即時生效。條文不具追溯力,羅列四類罪行的定義,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律政司可基於國家秘密等理由,指示訴訟毋須設陪審團或公開審理,警務處辦理涉及國安案件時,經行政長官批准,可進行截聽及搜查。
港區國安法的公布,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後,正式實施並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法分六章共六十六條,不具追溯力,詳細羅列了四類罪行的定義,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其中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分裂國家,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均屬犯法,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機關,即屬犯罪,最高刑罰同樣是終身監禁。
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主要官員,國安委工作信息不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警務處和律政司作為主要執行部門。
檢控方面,律政司設專門部門負責,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為理由,指示相關訴訟不需陪審團情況下審理,又或者不公開審訊。
警務處在辦理涉及國安案件時,由行政長官批准,可進行截聽或搜查。
而在三種情況下,包括涉及外國勢力介入、特區管轄有困難,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中央可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