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規定,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簽署或宣誓擁護基本法。
港區國安法第六條列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另外,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安罪行的人,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若是已宣誓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也會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出任職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