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律政司會設立專門部門,負責港區國安法的檢控,處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要由特首指定,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可閉門審訊,而律政司長亦可基於國家秘密等理由,豁免陪審團安排。
《港區國安法》列明,除非有特定情況,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否則國安法案件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
條文規定,負責檢控的律政司須設立專門部門,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工作和法律事務。
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但要先徵詢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負責人就職時,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部門的檢控官就要獲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由律政司司長任命。
而國安法案件的審訊,會由特首從現時的裁判官及各級法官、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審理,任期是一年。
特首決定人選前,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可審理有關案件,獲任指定法官期間有相關言行,亦會被終止資格。
審判應公開進行,若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而不宜公開審理,可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但判決結果要公開。
現時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刑事案都由陪審團審理,若涉及國安法案件,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訴訟毋須陪審團審理,但高院原訟庭就要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若案件審訊時,法庭要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就相關問題取得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而特首的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
條文又指出,執法、司法機關以香港現行法律,處理羈押、審理期限等規定時,應確保案件公正、及時辦理,同時要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或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准予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