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列明,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主席,成員包括由中央指派的顧問,委員會工作信息不會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而警務處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調查國安案件,經特首批准可截聽可疑人通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處處長及海關關長等。
中央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向委員會提供意見,並列席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
委員會負責分析研判香港國安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政策,推進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而警務處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書面徵求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意見後作出任命。
這個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安的相關任務。
職責包括收集分析情報、部署和協調維護國安的行動、調查危害國安犯罪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承辦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部門辦理案件時,可以搜查處所、車輛及電子設備等,亦可要求嫌疑人交出旅行證件、凍結和充公財產,要求信息發佈人或服務商移除信息,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經行政長官批准,對嫌疑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涉案資料或物料的人員,要求回答問題和提交物料。
香港維護國安的開支方面,港區國安法列明,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司長可撥出專門款項,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司長每年就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