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針對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或易受傷害的人士,訂立新的「沒有保護罪」。這類人士的照顧者或父母有刑事法律責任,保護他們免受傷害。
現時《侵害人身罪條例》有針對虐待兒童的條文,但因受虐幼童未必能給予口供,涉嫌犯案的父母、家人或照顧者又拒絕合作或者互相指控,令控方舉證比較困難,不容易入罪。
法改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的人士,即任何缺乏表達能力的人,避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
這些人士包括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或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以及任何人其嚴重程度足以支持施以刑罰。
小組建議,新罪行涵蓋家居及院舍的範圍,包括護理員等。
小組建議,罪行的最高刑罰分別為,致死亡個案可判監二十年,嚴重傷害的案件可判監十五年。
小組又建議政府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提高對虐兒行為的刑罰。
小組將就新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隨後將收集到的意見交給法改會考慮,並由法改會提交報告書給政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