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立法會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的案件,黃毓民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期。法官指,梁振英事發時氣定神閒,並非如他所說擔心會受傷。而梁振英在社交網站回應,希望判決不會鼓勵其他人效法黃毓民。
黃毓民到高等法院聽取裁決。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當日於立法會的答問大會上事出突然,梁振英稱身後傳來很大的撞擊聲,質疑梁振英為何不立刻回頭察看發生何事,而玻璃杯沒有觸碰梁振英,為何他會意識到可能受傷。
法官指,梁振英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又指從影片所見梁振英氣定神閒,認為片段不支持梁振英聲稱他聽到大的撞擊聲,而感到震驚或擔心受傷的指控。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信納梁振英證供時,沒有充分考慮片段不支持梁振英的說法,所以不足以構成普通襲擊。
法官又指,翻看過片段,認同黃毓民是蓄意拋出水杯,但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充分考慮黃毓民以往在立法會抗議或擾亂秩序行為的情況,黃毓民以往無心襲擊任何人,不等如案發時無意襲擊梁振英,不過亦需要考慮黃毓民指,當時只是擾亂秩序「對事不對人」的證供。
而黃毓民聲稱將水杯拋向主席台方向,說法與片段並無牴觸,並非不可信,而事實水杯亦無擲中梁振英,這證據支持了黃毓民並無襲擊梁振英的意圖。
黃毓民獲上訴得直後形容取得最後勝利。他表示,已獲法官批准取回上訴期間的訟費,細節有待商討。
梁振英在社交網站回應,希望高院判決不會鼓勵其他人效法黃毓民,而他日後遇到同樣襲擊,都會照樣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