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行政長官答問大會,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擲玻璃杯,原審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黃毓民向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期。
黃毓民到法庭聽取裁決。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當時擲玻璃杯事出突然,梁振英稱身後傳來很大的撞擊聲,質疑梁振英為何不立刻回頭觀看發生何事,而玻璃杯沒有觸碰梁振英,為何他會意識到可能受傷。
法官指,梁振英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又指從影片所見梁振英氣定神閒,認為片段不支持梁振英聲稱他聽到大的撞擊聲而感到震驚或擔心受傷的指控。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信納梁振英證供時,沒有充分考慮片段不支持梁振英的說法,所以不足以構成普通襲擊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