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外傭挑戰與僱主同住規定的司法覆核在高等法院繼續聆訊,代表政府一方指,入境處處長有權施加不同的逗留條件,做法並沒有越權,又指申請一方未能證明外傭是否與僱主同住,與基本人權有直接關係。
聆訊輪到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余若海反駁申請人一方指,入境處處長施加同住規定是越權的說法。余若海指出,入境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可施加不同的逗留條件,權力是闊及有彈性。
余若海又指出,外傭與僱主同住,即使居住環境不理想,與外傭是否有可能被剝削或勞役看不到有直接關係。申請人引述一份報告,指部分外傭工時過長亦不一定是和與僱主同住有關。
法官周家明問,若撤銷同住規定,當外傭感到被傭主剝削那就可以選擇搬出去;余若海則認為,若外傭不喜歡僱主或受到剝削,根本不會想為他工作,與是否與僱主同住無關。余若海又強調,僱傭條例已訂明所有僱員包括外傭,每七日應有至少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若僱主違反規定,屬刑事罪行,外傭可以向勞工處投訴。
余若海又指,若撤銷外傭與僱主的同住規定,會衍生其他社會問題,包括交通、房屋及醫療保險問題等。法官將案件押後下星期一繼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