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有市民就丁屋政策提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他部分勝訴,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但原居民利用自己土地建丁屋的權利則受基本法保障。
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及當然執委兼律師林國昌到達高等法院領取判詞。
現時丁屋契約主要以三種形式批出,分別是私人協約、換地及建屋牌照。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以私人協約方式興建丁屋需要交由土地審裁署審批,不是原居民的權利,任何人無論是否原居民或男女都可以申請,因此無法接受這種形式興建的丁屋,是屬於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至於換地方式,法官認為政府向村民出售土地時,不等於認同他們佔有土地或建屋的權利,因此裁定這兩種方式興建的丁屋屬違憲。
至於原居民以自己的土地興建丁屋,法官認為是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屬於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即使條文涉及歧視都不應被挑戰。
法官判詞最後指出,案件對原居民及公眾都很重要,可以預期案件會上訴至上級法院審理,下令將裁決暫緩六個月執行。
鄉議局認為判決肯定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權益,不算是敗訴。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認為未完全成功,表明會再上訴。
鄉議局下午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