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外傭就與僱主同住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聆訊。
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在庭上指出,入境處沒權在批准外傭簽證時以「與僱主同住」作為相關逗留條件,外傭簽證上亦沒有列明這規定。
石永泰指,根據入境條例,逗留條件只限制活動及時間,不應擴展至外傭睡覺的地方,外傭在何處睡覺不是職務所需,反而限制了外傭的活動。
法官周家明質疑,這規定是否更有效確保外傭不會在下班後再為另一名僱主工作或做其他兼職,亦更投入本身工作。石永泰指,這規定違反香港人權法,亦違犯基本法第39條中,香港實施國際勞工公約的規定。
答辯人入境處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案件預計審訊兩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