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曾蔭權於其四十多年的公務生涯尾聲捲入涉貪醜聞,廉政公署調查三年多,首次引用他任內修改的《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起訴,但至今仍有部分條文不涵蓋行政長官。
曾蔭權加入政府四十多年,是本港首位華人財政司,之後出任政務司司長,於2005年更上一層樓,接替辭職的董建華成為特區之首。
直至公務生涯最後半年,曾蔭權捲入接受款待風波,被揭發坐富豪遊艇,乘私人飛機外遊。
他主動透露自己租用深圳複式單位退休後暫住,再被揭發發展商是雄濤股東黃楚標。他事發後數天到電台解釋,否認涉貪。
他接受立法會質詢時,披露擔任特首期間依照「內部守則」自我監管,但「內部守則」由他自行制訂,亦由自己執行,無文件紀錄。
由終審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其後發表報告,指特首在收受利益的事上,不受任何制衡是一個根本缺陷,報告出爐後,曾蔭權向市民致歉。
廉政公署經過三年半調查,於2015年正式起訴曾蔭權,曾蔭權是回歸以來被起訴的最高級官員,其中廉署首次引用的《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就是於2008年即曾蔭權任內,促成修例,將特首納入規管範圍。
不過,當時獨立調查委員會建議將特首同樣納入《防賄條例》第3及第8條監管,即未經許可收受利益已屬違法,與問責官員及公務員看齊。
曾蔭權於報告發表一個月後卸任,接任特首的梁振英一直無按建議修訂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