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智障男童的母親代表他入稟司法覆核,指教育局拒絕向其入讀的特殊學校撥款聘請外籍教師,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獲高等法院判勝訴。法官強調申請人並非認為教育局存心歧視,但法院認為相關決定違反基本法及相關條例,要求教育局重新審視。
入稟人羅智遠早前就讀的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前校長到法院領取書面判詞,對勝訴表示興奮。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頒下書面判詞指,智障學童學校主要科目的教學與主流學校沒有明顯分別,將智障學童學校撇除於外籍教師計劃外,令智障學童受到較次等待遇。
他又同意申請人一方指出,教育局不批准有關資助,每年只是能夠節省二百萬元開支,相對當局每年的教育開支只是佔0.003%。
法官認為當局沒有合理解釋,為甚麼要節省這項開支,又指教育局的做法屬於直接歧視,明顯不合法,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人權法及基本法第25條,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判申請人得直,要求教育局重新檢視決定。
教育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會詳細研究判詞,徵詢律政司意見,再決定適當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