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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跨性別人士指《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構成歧視,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勝訴。法官下令12個月後撤銷違憲條文,以給予政府時間考慮如何解決條文違憲的問題。環境及生態局指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意見,以決定適當跟進行動。
現時《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規定公廁是男女分隔,任何人若並非5歲以下和有一名異性親屬或護士陪同,則不得進入異性公廁,違者罰款2000元。
入稟人原是女性,自2017年被診斷患有性別焦慮,其後接受治療,獲發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他因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未能更換身份證性別,因此未能進入男性公廁。他認為規例構成歧視,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高浩文引述終審法院早前在跨性別人士更改身份證性別案和變性人婚姻權利案的裁決,指身份證性別標記並非正式法律上的性別認可,而一個人的法定性別是取決於出生紙,因此他認為身份證在確立一個人法律上是男性或女性上沒有實質作用。
就政府一方提出以身份證標示的性別作為公廁使用依據,法官指這變相會對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賦予法律地位,因此拒絕接納這個提議。
法官認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中男性和女性的定義意指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即使跨性別人士的身份證性別標記已改,他進入非出生時性別的公廁仍屬違法,唯一避免犯法的方法就是使用與出生時性別相同的公廁。換言之,即使入稟人身份證性別改為男性,在現行規例下,他亦無法使用男廁。
法官指,跨性別人士比一般人脆弱,容易有心理健康問題。《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相關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不得無理侵擾任何人私生活的規定。
法官因此裁定入稟人勝訴,下令撤銷相關條文。命令會在12個月後生效,以給予政府時間考慮如何解決條文違憲的問題。法官亦下令政府一方須支付入稟人訟費。
法官又指,法庭不適宜定義男性和女性之間界線,這議題應留待立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