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智障男童的母親入稟司法覆核,指教育局拒絕向特殊學校撥款聘請外籍教師,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獲高等法院判勝訴。
入稟的羅智遠2011年就讀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當時他14歲,由母親代表入稟,指目前教育局只是向主流及身體殘障學童學校提供資助,聘請以英語為母語外籍教師,但智障學童例外。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頒下書面判詞表示,申請人一方指出教育局不批准有關資助,每年只是能夠節省二百萬元開支,相對當局每年的教育開支只是佔0.003%。
法官認為當局沒有合理解釋,為甚麼要節省這項開支,又指教育局的做法明顯不合法,違反包括殘疾歧視條例、人權法及基本法第25條,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判申請人得直,要求教育局重新檢視決定。
法官在判詞又特別提到,相信申請人並不是存心指責當局歧視智障學童,申請人亦有感謝當局一直向智障學童提供綜合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