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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國慶日,在荃灣被警員開槍射傷的曾志健承認暴動、襲警及妨礙司法公正,判囚47個月。
22歲被告曾志健由囚車押送到法院。他被控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一帶參與暴動及襲警,並與另外三名涉及反修例案件的男子,2020年10月至去年7月棄保潛逃,一名倉務員葉豪協助他們,全部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五人早前承認控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指,曾志健參與暴動當日身穿黑衣、持自製盾牌、戴「豬嘴」,明顯有備而來。他向警員擲磚及用60厘米金屬棒窮追猛打「落單」警員,令他多處受傷,案情嚴重、性質惡劣。
曾志健早前缺席聆訊,一直潛逃。法官認為不可因為後期認罪而扣減刑期,抑鬱、槍傷亦不是求情理由,但他被捕後,合作、供出案情、成為主要證人,反映有真誠悔改,而他還柙期間承受很大壓力,決定扣減他暴動及襲警的刑期大約35%,即監禁42個月。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曾志健與另外3人為網上頻道拍片眾籌,為匿藏尋找資金,性質嚴重,若非警方得到情報,極有可能偷渡成功。不過法庭認為他們明顯是被人慫恿,若非有人出謀獻策,根本無能力匿藏。
考慮到他們認罪等因素,判曾志健入獄11個月兩星期,部分刑期與暴動案分期執行,總刑期是47個月監禁。另1人就判監10個月,14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至於為各人提供食宿的倉務員,法官接納無證據顯示他是主腦,有及早退出計劃及呼籲各人自首,但他並無即時終止匿藏屋的租約,認為他的罪責遠比其他人重,決定判他入獄20個月。
法官判刑時,寄語各個被告往後要多跟家人溝通,做任何決定前必須深思熟慮,想清楚要對哪些人有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