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理大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由於屬「情節嚴重」案件,受最低刑期限制,判囚5年,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他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但被駁回。
正在服刑的呂世瑜由囚車押送至終審法院聽取裁決。
他2020年多次在Telegram發表煽動港獨言論及出售武器,去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本按慣例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但區域法院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條文,必須判監五年或以上,結果呂世瑜只獲減刑半年。
他向終院提上訴,認為國安法第21條文中的5至10年刑期只是量刑起點幅度,並非最低刑期。
不過,說法被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認為呂世瑜的論點是站不住腳,指國安法的英文譯本都用到 「Shall be sentenced」、「Not less than five years」等字眼,按照文意詮釋,有關條文明顯地是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刑罰的性質及刑期,如果說立法目的容許判處幅度以下的刑罰,是自相矛盾的解讀。
對於呂世瑜指,國安法第33條所指有3種可獲減刑的情形並非盡列無遺,法庭可繼續運用認罪等因素從輕發落,終院拒絕接納這個主張,指國安法第33條的目的顯然是為犯罪人提供誘因,鼓勵放棄犯罪、遏制危害國安活動等,不能解讀為容許依賴與這條文明確目的無關的減刑因素。
呂世瑜2020年9月起還柙,至今服刑接近3年,終極上訴失敗後,刑期維持5年,他要返回監獄繼續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