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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五人暴動罪成判囚37至48個月

理大衝突五人暴動罪成判囚37至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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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五人暴動罪成判囚37至48個月

【Now新聞台】2019年理大衝突,五人被控在尖沙咀參與暴動罪成,各被判囚37至48個月。

五名被告由囚車押送至區域法院,他們被控19年11月19日凌晨,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當晚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隨後暴動越演越烈,認為五人案發時並非路過,而是有意圖裝備自己,在現場鼓勵或協助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官指第四被告身上雖然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等,有可能是急救員的身份,但強調急救員和暴動者角色並不排斤,不能代表她沒有參與暴動。

而在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身上搜出防火手套、頭盔等,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們有意投擲汽油彈,但足以證明他們有意圖鼓勵和協助示威者襲擊警方,以及有企圖妨礙警方執法,須予以加刑。

法官稱案件對被告的家庭和社會來說是悲劇,但認為需要打擊漠視法紀、危害執法人員安危的行為,故判刑須具阻嚇性。

考慮到各人沒有刑事記錄,獲減刑四個月,由於第三被告認罪,另獲減刑11個月,最終五人分別被判囚37個月至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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