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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019年理大衝突,4人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裁決指控方雖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否參與暴動,但依賴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被告並非途人,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各人曾參與暴動。
在2019年11月,警方封鎖理大期間,有人發起「營救」,多人被捕。
5人被控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其中四人否認控罪受審。
法官郭啟安裁決指,首被告當晚在厚福街的唐樓被捕,現場有大量與示威有關的裝備及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被捕時被告身上雖然沒有這些裝備, 但缺乏理由解釋被告為何要隨其他示威者進入大廈,也缺乏證據挑戰或削弱對其不利的推論。
而第四被告身上搜出救護用品和一瓶差不多用完的噴漆,認為他不是普通路人或純粹是一名救護員,而是示威者,甚至暴動者。
另外兩個被告就在暴動後一小時,仍然躲藏在厚福街後巷,認為無辜途人沒有理由躲在後巷這麼久,而兩人身上有防毒面罩、手套沾染了易燃物品,有理由相信他們曾投擲或至少有處理或運送汽油彈。
最終裁定全部被告罪成,同案早前有一名被告開審前認罪,全部人須還柙,案件下周六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