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案,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裁決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較《刑事訴訟條例》嚴格得多,高等法院法官將兩者混為一談,沒有作出妥善評估。黎智英需繼續還柙,他的代表律師表明,會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終審法院應訊。
他去年8月涉嫌干犯國安法及欺詐罪被捕,並一度獲准以一千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開住所、不准使用社交媒體及不准接受採訪。律政司就保釋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判詞提到,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程序進行立法,達致國安法公布成為特區法律,因此不可藉指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理由,提出覆核。國安法第42條與《刑事訴訟條例》關於保釋的內容重疊,但研訊起步點截然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條例》,如法庭無法確立被告會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妨礙司法公正,便會批准保釋,包含了有利保釋的假定,國安法開宗明義說不准予保釋,門檻要求嚴格得多。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在批出保釋申請時,錯誤詮釋國安法第42條,誤解了新保釋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錯誤地以為與《刑事訴訟條例》相差無幾,無認清箇中不同的起步點,將兩者混為一談,沒有根據國安法作出妥善評估,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法官又認為,在評估被告會否再犯時,應考慮施加合適的保釋條件可達到預防效果,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等,所有相關因素。如果在考慮一切情況,仍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再犯,自當拒絕其保釋申請,但斷然不考慮保釋條件實不合常理;黎智英需繼續還柙。
今次判決涉及條文的詮釋,終院指黎智英仍然可覆核,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其保釋的決定。黎智英的代表律師表明,會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
散庭時庭上有人向黎智英大叫加油,在犯人欄的黎智英,被帶走前向公眾席的家屬揮手道別。歐盟駐港辦事處及加拿大領事館亦有派人聽審;歐盟駐港辦事處發聲明指密切關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