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政府就他早前獲法庭批准保釋提出上訴,終審法院開庭審理。
黎智英由囚車押到終審法院應訊。他被控違反國安法及欺詐罪,去年12月底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提出上訴,獲批准許可後,黎智英再度被還柙。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五名法官審理。
案件關鍵之一,在於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代表陳詞時說,涉及國安法案件的保釋申請應分為兩階段處埋,首階段是根據國安法第42條,不准保釋是起點,除非法官認為疑犯沒有再犯的風險,才能根據刑事訴訟條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因此在首階段法官不應該考慮保釋條件,而應該考慮一切他認為有關的材料,去判斷被告有否再犯的風險 。
張舉能問,假如保釋條件能限制疑犯的居所,與何人接觸,取用電腦等活動,為何不能作為接受他不會再犯的理由。
律政司指,國安法關乎公眾利益,犯罪過程可能很難察覺,只要再犯一次,都有可能帶來不能承受的後果,因此決定是否批准保釋時,應該考慮疑犯有否再干犯罪行的嫌疑,而不能夠考慮保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