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批出律政司就黎智英案的保釋上訴許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港區國安法將申請保釋的舉證責任由控方轉至辯方,但並無改變大原則;而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不同意即時還柙黎智英。
終審法院日前批准律政司,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案的保釋上訴許可,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法庭處理保釋申請,一般會考慮被告會否潛逃、銷毁證據及重犯的機會,而國安法第42條表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批予保釋,令舉證責任由控方轉移到辯方。
湯家驊:「控方不會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不會再犯,控方是不會的,因為控方是反對的,因此舉證責任轉了在犯人,他有責任說服法官被告不會再犯。這是港區國安法所更改的原則,但就算更改了,其他大原則,如國際人權公約指引第41條所指,不會影響疑犯爭取保釋,這些基本原則仍然存在。」
他認為,國安法下,被告申請保釋的門檻提高了,但無罪假定的原則並無改變,又認為黎智英即時還柙候審並無爭議,但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並不同意。
葉巧琦:「每一個上訴都一定是爭議決定的對與錯,一定是這樣。為何會根據這個理由,所以不應該繼續保釋?其實有很多其他觀點可以考慮,很多因素可以考慮是否繼續保釋,包括曾經提出的保釋條款有沒有機會重犯。」
現時終審法院的案件,五名審理的法官會有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葉巧琦認為,國安法案件在正審時,都應有海外法官參與,認為是香港法治其中一個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