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保釋上訴案,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終院的裁決指,處理國安法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若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應當拒絕保釋申請,黎智英需繼續還柙。他的代表律師指,會向高等法院提出保釋申請。
黎智英由囚車押送至終審法院應訊。他去年8月涉嫌干犯國安法及欺詐罪被捕,並一度獲准以一千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開住所。
律政司就有關保釋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終院裁定,引用國安法第42條處理保釋申請時,認為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在這過程中,法官應考慮一切相關因素,包括可施加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
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官應解釋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以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法官應把國安法第42條中「充足理由」的問題,視為法庭須評估事宜,而不涉及舉證責任。如果法官考慮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應當拒絕保釋申請。
終院指,原審法官在決定給予黎智英保釋時,錯誤詮釋國安法第42條,誤解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把國安法第42條的問題,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列的酌情考慮混為一談,而沒有根據國安法作出妥善評估,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黎智英需繼續還柙。
終院指今次的判決涉及條文的詮釋,若被告希望申請保釋,可向相關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