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審計報告指出,港協暨奧委會應提升選拔透明度,以及確保資助不會用於自資項目。
審計署列出個案,指在2018年選拔泳手參加第18屆亞運會時,有兩名運動員不符合遴選準則,但仍然獲選。
根據遴選委員會會議記錄,二人分別因在亞洲室內武術運動會取得佳績,以及是接力賽的主泳手而入選,但上述原因並非已公布的遴選準則,建議港協暨奧委會將選拔運動員的理據紀錄在案,尤其是當運動員基於遴選準則以外的原因獲選。
報告亦發現,奧委會自資擁有兩間公司在奧運大樓設辦公室,但管理公司只向他們收取資助款額管理費,2015年至2018年,公司少付34.5萬元管理費。
審計署要求港協修正,確保受資助計劃不會補貼自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