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審理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司法覆核判囚三個月、限制五年內不能參選的規定。申請人一方認為,參選人是否適合擔任議員應由選民決定,不應由政府施加限制;政府一方認為,規定是政治判斷,不應由法庭處理。法官押後頒布裁決。
社民連副主席梁國雄、秘書長吳文遠及數名支持者到高等法院,聲援黃浩銘。聆訊以視像形式進行。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時指,被判囚三個月的人禁止參選五年的規定,無考慮罪行性質或嚴重性,違反基本法第26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這是市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
而當一個人服刑完畢,他應該有服務大眾的機會,能否勝任議員應由選民決定;假如他不適合,選民自然不會投票給他,禁止參選是剝奪選民的選擇權。
現時規定被判囚的人等候上訴期間都不能參選,明顯是違憲,而禁選期是根據定罪日計算,五年內不能參選,涉及禁選多少次會人人不同,在設計上充滿任意性,不是合適的做法。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時指,參選權並非絕對,例如立法會議員的最低參選年齡是21歲、行政長官是40歲,這些都是政治判斷,禁選規定亦一樣,應由政府及立法機關決定,不應由法庭處理。
他又不同意申請人一方指應交由選民判斷。選舉中的當選人不單代表投票給他的選民,而是代表整個社會,公眾對他們的誠信應有基本要求。
現時規定刑期超過三個月,即使獲得緩刑,亦不能參選。余若海指能否獲得緩刑,很大程度與犯人的個人背景有關,因此統一以刑期作衡量標準較為合適。
法官周家明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黃浩銘因為多宗案件,被判入獄三至八個月,他在2024年四月中前都不能參選。